根据诉讼,被告为避免在合并中向新浪股东支付公平价格,设计了一个欺诈性方案来压低新浪普通股的价值。被告通过在新浪合并代理材料中和材料外虚报和/或遗漏重要信息来实施该方案,而这些信息是股东就合并事宜作出知情决定所必需的。具体而言,被告未能披露以下信息:(1) 被告在合并时隐瞒了新浪对图森未来投资的真实价值;(2) 因此,合并中每股普通股43.30美元的对价报价严重低估了新浪普通股的真实价值;(3) 因此,被告在新浪的业务、运营和前景方面的陈述在所有相关时间均存在重大虚假和误导性,和/或缺乏合理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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